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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5條

信託公司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 訓練等資料,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及方式,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主管機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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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