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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指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交付財產信託予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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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信託業應於契約訂定後十日內,將下列各款事項於其所在地之報紙或…第4條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之期間,信託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下列各款事項於…第5條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後,其所訂定之信託契約解除、終止或第三條各款事項變更時,信託業…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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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