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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
› 第3條
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公告辦法 第3條
信託業辦理政黨政治團體財產信託,信託業應於契約訂定後十日內,將下列各款事項於其所在地之報紙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並函報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主管機關備查及副知主管機關: 一、委託人之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數量。 四、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對象、時期及方法。 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 六、簽訂契約之日期及存續期間。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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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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