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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第14條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死亡,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配偶及直系親屬,於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辦理變更申請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申請變更者之條件予以審查。 取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者,於接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前或後死亡,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配偶及直系親屬,於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辦理變更取得利息補貼證明或費用補貼核定函者、受補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申請變更者之條件予以審查。 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變更取得利息補貼證明者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定函者,核發證明或核定函之日期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變更後之受補貼者,應按原修繕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間,接受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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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