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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規範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的組織架構、職掌及運作方式,目的在於確保個人資料保護工作的推動和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9-23・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為籌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落實資訊隱私權保障,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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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設事項之總體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規之研擬。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訂修、解釋及協調推動。 四、對公務與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保護事務監督、查核、通報、陳情等相關機制之規劃。 五、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教育訓練、宣導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科技與應用模式之研析、評估、發展、交流及推廣。 七、國內、外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政策與執行之研究、追蹤、調查及統計。 八、國際個人資料保護事務合作、參與、交流之規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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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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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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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於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時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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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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