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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條

行政院為籌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以落實資訊隱私權保障,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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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處掌理下列事項:一、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設事項之總體規劃、協調及推動。二、個人資料保護委員…第3條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4條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5條本處於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時裁撤之。第6條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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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