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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 第49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49條
第 五 章 罰則
非公務機關違反
第二十二條
第四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罰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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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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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個人資料保護法 全文
第5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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