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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施行前,候補、試署檢察官已送服務成績審查,而尚未完成考查者 ,適用司法官候補規則、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司法 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辦法及檢察官試署服務成績考查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成績考查,其餘均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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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