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 第20條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20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9條本辦法施行前,候補、試署檢察官已送服務成績審查,而尚未完成考查者,適用司法官候補規則、候補檢…
← 第19條看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