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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2條

候補、試署檢察官於候補、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服務成績考查及再予審 查相關事項,依本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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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