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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4條

第 二 章 辦理事務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指定績優之主任檢察官、實任或試署檢察官,在新派 任候補檢察官之前六個月候補期間,負責指導各候補檢察官辦理前條第一 項偵查、執行或實行公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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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候補檢察官於候補期間,應依序輪辦下列事務,但法務部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一、在主任檢察官、實…第5條負責指導之主任檢察官、實任或試署檢察官(以下簡稱指導檢察官)指導方式如下:一、指導檢察官於指…第6條受指導之候補檢察官仍獨立設股,輪分案件,所辦理之案件以全股計,並參與輪值內、外勤及其他例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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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