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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22條

依前二條再予審查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法官陳 述意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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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