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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辦理事務
前條有關輪辦期間及案件之限制,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
AI 白話解釋

「辦理事務」的其他條文

第7條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但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一、調至上級審法院辦理法院組…第8條候補法官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受命法官之期間,共二年,其辦理事務之類型,由該法院斟…第10條候補法官獨任辦理地方法院之案件,如院長、庭長認為案情繁難者,得不分配之。候補法官認為其分受之…第11條候補法官辦理事務,關於訴訟程序及法律問題,應由相關之庭長(審判長)切實輔導,其依獨任制審判製…第12條試署法官於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由該法院斟酌試署法官志願後,依法院事務分配之相關規定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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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