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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 第9條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辦理事務
前條有關輪辦期間及案件之限制,司法院得視實際情形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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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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