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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10條

主管機關就偏遠地區學校之組織、人事及運作,得依下列規定為特別之處理,不受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之限制: 一、行政組織依需要彈性設置。 二、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其遴選及聘任程序,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之;其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二次。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特定專長領域,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聘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四、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其課程節數,不受課程綱要有關階段別規定之限制。 五、高級中等學校得辦理國中部學生校內直升入學,或辦理優先免試入學。 前項第三款之合聘或巡迴方式及其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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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