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 第9條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第9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偏遠地區學校,應考量實際需要優先採取下列措施: 一、建設學校數位、藝文、體育、圖書及其他基礎設施。 二、補強學校教育、技能訓練所需之教學設備、教材及教具。 三、協助學生解決就學及通學困難。 四、提供學生學習輔導及課後照顧。 五、加強教職員工生衛生保健服務。 六、合理配置教師、行政人員、護理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並協助其專業發展。 七、提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設施或安排適當人力等措施。 前項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偏遠地區學校級別優予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