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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35條

研議第二十一條每人每月補助金額、第三十一條每桶補助費用計算參數及審查申請者提送之計畫書或補助案件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相關學者專家三人以上,以書面或召集會議方式研議或審查後核定。 審查人員與受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予迴避。 審查結果有修正意見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依審查意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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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