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19條

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訂維護計畫之執行情況;其相關紀錄之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