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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照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醫療發展基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藥害救濟基金、菸害防制 及衛生保健基金、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疫苗基金及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七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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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