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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照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 關,除醫療發展基金同為本部外,其餘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二、藥害救濟基金、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三、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本部國民健康署。 四、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疫苗基金:本部疾病管制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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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