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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23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佐證資料,應包括製程管制文件、品質管制文件、品管工程圖及其他證明符合生產國良好作業規範規定之文件、資料。 產品為輸入者,前項文件、資料得以原產國官方出具符合該國良好作業規範之證明文件代之;為國內生產且由藥廠兼製者,應提出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且於有效日期內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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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