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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24條

產品由不同製造廠分段製造者,前條之文件、資料,應依製造廠別,分別出具。 產品屬前條第二項後段由藥廠兼製且由藥廠不同廠房生產者,應另檢具各藥廠之廠區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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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