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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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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4條
第 四 章 健康食品之標示及廣告
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 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健康食品管理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8條
健康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下游業者,並依規定限期收回市售品,連同…
第24條
健康食品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為下列之處分:一、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
「健康食品之標示及廣告」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一、品名。二、內容物名稱;…
第15條
傳播業者不得為未依第七條規定取得許可證之食品刊播為健康食品之廣告。接受委託刊播之健康食品傳播…
← 第13條
看 健康食品管理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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