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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18條

第 五 章 健康食品之稽查及取締
健康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下游業者,並依規定限期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經許可而擅自標示、廣告為健康食品者。 二、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者。 三、原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者。 四、違反第十條所定之情事者。 五、違反第十一條所定之情事者。 六、有第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七、違反第十三條各款之規定者。 八、有第十四條所定之情事者。 九、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收回者。 製造或輸入業者收回前項所定之健康食品時,下游業者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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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之稽查及取締」的其他條文

第16條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健康食品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抽驗其健康食品,業…第17條經許可製造、輸入之健康食品,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第19條健康食品得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檢驗結果為下列處分︰一、未經許可而擅自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者…第20條舉發或緝獲不符本法規定之健康食品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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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