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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26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之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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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