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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29條

健康食品之研究開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之原材料,具有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紀錄。 二、配方具有安定性。 三、量產製程所製造之健康食品,符合設定之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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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