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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40條

成品品質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品質規格、檢驗項目、驗收標準、抽樣計畫、檢驗方法或其他管制規定,確實執行。 二、健康食品之營養素或具有保健功效之成分,應符合管制項目及基準。 三、依留樣保存計畫,保留每批成品至有效日期。 四、建立品質保證制度及訂定不符合品保要求健康食品之處理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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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