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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43條

退貨品之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明顯標示,並置於特定區域。 二、除經品質管制部門確認符合安全或衛生標準外,不得再行加工、改標或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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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