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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48條

製造業者應對重要管制點,訂定發生系統性偏差時之矯正措施。 前項矯正措施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引起偏差原因之去除或改正。 二、健康食品因偏差致違反相關法令或有危害健康之虞者,應執行之回收、處理及銷毀程序。 第一項系統性偏差,製造業者於必要時,應重新執行危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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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