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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50條

健康食品上市前,應依其物理與化學特性、型態,及其保健功效成分或品管指標成分,執行安定性試驗,作為訂定有效日期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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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