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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57條

製造業者應建立內部稽核標準作業程序,每年至少執行一次內部稽核,並作成紀錄。 前項標準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稽核對象、項目、內容及地點。 二、稽核基準、範圍、頻率及方法。 三、前次稽核結果之處理。 四、由具有稽核能力之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獨立執行,作成稽核報告,陳報管理階層。 五、管理階層就稽核結果不符合規定者,應提出相關改善措施,矯正不符合規定事項及其發生原因。 六、稽核人員就受矯正者之執行內容及結果,提出查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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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