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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第56條

製造業者應訂定健康食品收回處理標準作業程序,並依該程序執行;執行後應作成紀錄。 前項標準作業程序有關健康食品之收回,除本法有規定者外,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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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