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 第4條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 本辦法所稱揭露,指公開以外,揭示、提供或其他足使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