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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傳染病檢體採檢項目、採檢時間及送驗方式如下: 一、採檢項目:傳染病檢體及病原體。 二、採檢時間:投藥前、投藥後、潛伏期、發病期及恢復期。 三、送驗方式:檢體保存溫度及包裝方式。 中央主管機關於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公告傳染病名稱時,應同時公告前項檢體採檢項目、採檢時間及送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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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