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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之規定,於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適用之。 前項期間,係指為控制傳染病之蔓延,依傳染病防治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實施之相關措施辦理,致影響司法程序有效進行,經司法院審酌有適用本條例因應之必要,並會同行政院核定之期間。 前項核定,應併指定其施行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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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