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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 第3條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第3條
法院在符合法院組織法
第八十六條
及其他關於公開審理法令規定之情形下,得實施下列處置或措施,不受其他法律有關規定之限制: 一、關於法庭席位、旁聽及服制,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二、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外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三、必要時,得於法庭或前款之指定地方使用有聲音及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宣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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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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