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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 第76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76條
第 七 章 附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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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72條
地方政府防治傳染病經費,應列入預算;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
第73條
執行本法防治工作著有績效之人員、醫事機構及其他相關團體,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第74條
因執行本法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
第74-1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符合該條例所定防疫補償要件而未於該條例施行…
第75條
本法所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地方主管機關未予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辦理之…
第77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第75條
看 傳染病防治法 全文
第7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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