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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2條

傳統工藝應具可追溯歷史脈絡、顯現持續累積與發展之軌跡,其登錄並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具有藝術價值。 二、具時代或流派特色。 三、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審美觀。 四、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生活特色並具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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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