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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3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通知後二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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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