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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4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會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者,應於收受通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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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