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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5條

第 三 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本會得每年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現場實地稽核之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本會為辦理前項稽核,應訂定稽核計畫,其內容包括稽核之依據與目的、期間、稽核小組組成方式、保密義務、稽核方式、基準及項目等與稽核相關之事項。 本會決定前項稽核之基準及項目時,應綜合考量我國資通安全政策、國內外資通安全趨勢、過往稽核成效及稽核資源等因素。 本會依第一項規定擇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受稽核者)時,應綜合考量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資通安全演練之成果、歷年受主管機關或本會稽核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之因素。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僑務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本會為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第8條本會為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應依同條第四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需求,就各受稽核者分別組成稽…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的其他條文

第6條本會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第7條本會為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第8條本會為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應依同條第四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需求,就各受稽核者分別組成稽…第9條本會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第10條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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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