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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獎勵大專院校學行優良僑生辦法 第2條

就讀大專院校二年級以上 (五年制專科學校須四年級以上) 之僑生,其上 一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操行兩學期均列甲等 (八十分) 以上者,得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後,檢具成績單,送由就讀院校核轉本 會,申請獎學金。 前項獎學金名額及金額由本會訂定。各院校遇有申請人數超過本會所分配 之名額時,於分配名額限度內,由本會依學業成績次序核給之。獎學金核 定名單送由就讀院校公告並通知得獎僑生後,再由本會定期頒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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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