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僑務委員會獎勵大專院校學行優良僑生辦法 › 第3條

僑務委員會獎勵大專院校學行優良僑生辦法 第3條

僑生畢業時,其畢業當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操行兩學期均 列甲等 (八十分) 以上者,得檢具成績單,向本會申請補助返僑居地單程 機 (船) 票。 前項補助機 (船) 票之名額,由本會訂定,並依學業成績及申請次序核定 之。所補助之機 (船) 票限於畢業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使用,逾期無 效。 第一項所稱成績單,於醫學院及師範院校畢業之僑生,係指實習前一年之 在校學業成績單而言。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僑務委員會獎勵大專院校學行優良僑生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