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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主管之僑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事務之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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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