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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辦法 第6條

承保機構應在各僑生就讀學校之所在地特約設備完善之醫院,為參加僑保 之僑生診療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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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