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 第6條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知優採廠商所增列或更新之物品及服務項目,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告於各該主管機關網站,並彙送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必要時,各級主管機關應函告各義務採購單位。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派員查核及輔導優採廠商之生產情形。 前項查核,發現有違反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項後段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移除其於第二項公告之物品及服務項目,期間為一年;期滿後,經查核符合規定者,重行公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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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