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 第7條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第7條

義務採購單位應就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物品及服務,優先向優採廠商採購。 前項優先採購之物品或服務屬合理價格,且未達公告金額者,義務採購單位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優採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優採廠商議價。 二、經公告程序,邀請不特定優採廠商及非優採廠商(以下簡稱一般廠商)投標,於招標文件載明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優先決標予優採廠商意旨。 三、經公告程序,預先公開一定資格,由優採廠商提出資格文件、資料,經審查後,邀請符合資格者投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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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