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優惠電價收費辦法 › 第2條

優惠電價收費辦法 第2條

公用售電業對公用自來水事業用於自來水處理、公用電車與電鐵路事業用於軌道運輸之用電,除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電價表(以下簡稱電價表)計收外,其電價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公用售電業前一年度平均供電成本低於平均電價之百分之八十五: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 二、公用售電業前一年度平均供電成本達平均電價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且未高於平均電價:電價表與上一年度平均供電成本占平均電價之比率之乘積。 三、公用售電業前一年度平均供電成本高於或等於平均電價:電價表。 為辦理前項收費,公用售電業應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公告前一年度平均電價與平均供電成本及其計算方式與內容,並以書面通知前項事業及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公用售電業對各級公私立學校用於教學之用電,其電價依下列方式計收:一、按表燈非時間電價計費者:…第4條公用售電業對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之用電,除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電價表計收外…第5條前三條所列用戶用電較前一年度同一收費期間(以下簡稱同期)增加者,於前一年度同期用電量內之電費…第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看 優惠電價收費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