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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電價收費辦法 第4條

公用售電業對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之用電,除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電價表計收外,其電價依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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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