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優生保健法 › 第17條

優生保健法 第17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15條本法所稱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6條接受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定之優生保健措施者,政府得減免或補助其費用。前項減免…第18條本法自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
← 第16條看 優生保健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