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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 第16條

接受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所定之優生保健措施者,政府得減免或補助其費用。 前項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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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